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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6-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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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晋中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对发生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具体负责受理、登记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附件1);

(二)就近到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七条 奖励对象不受户籍、职业、身份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事项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同时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立功表现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办法: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本市不同县(区、市)举报同一事实的,由首办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季度评定和奖励一次。重特大举报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各级处非办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线索价值、涉案金额等进行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后,对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的,给予举报人三百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一千元奖励。

(三)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立案侦查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金额在五千万以下的,给予三千元奖励。

(四)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金额在五千万至一亿元以下的,给予五千元奖励。

(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在金额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一万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经初步筛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由各级处非办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共同查证认定(附件2)。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结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举报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处非办提交《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附件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标准,由各级处非办为举报人兑付奖励,并填写《举报奖励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5)。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各级处非办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奖励通知书》和《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对举报线索的审核认定和奖励由受理举报的处非办会同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及金额。经审核认定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各级处非办统一填写申报表格,提供佐证资料,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印发2022年3月16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晋中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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