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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信息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第一款“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者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件的同等要求进行管理;记录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存储国家秘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存储设备。
第二款规定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因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第三款对私人交往和通信涉密作出禁止性规定。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