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
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保障。
第一款规定确定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根据本款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产生机关、单位无法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三款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