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详细内容

只有分得清楚,才能办得明白!

来源:山西省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9-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什么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是指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有权处理机关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诉求,按照《信访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分类,按信访程序或行政程序处理及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为什么要对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

 

 
 
 

一段时间以来,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和受理范围不够明确,一些本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信访渠道后,使得信访渠道不堪重负,而其他法定途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2013年,中央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在行政体系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有哪些具体依据?

 

 

1.《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

 

2.有关行政机关公布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责任清单》。

 

3.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哪些情况不适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

 

1.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

 

2.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

 

3.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

 

4.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分类处理中的职责分工有什么不同?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即将信访诉求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在“转”的同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诉求的法定途径,并适用相应程序办理。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诉求时,由于未经前期的深入调查,对信访事项反映的事实、政策、背景等信息掌握的不够完整,做出分类不一定完全精准,而有权处理机关是解决问题的主体,负有法定职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具有相应职权调查核实,更能深入地了解情况,由其负责分类导入更为准确。

 
 

 

3e3b2851ee3940528eca8aaa******380.png